安法学习之紧急避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使用紧急避险,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从业人员行使这种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
如果不是直接危及生命的直接危险,不能行使紧急避险权。
那么问题来了,飞行员发现飞机有问题了要坠落,能不能自己跳伞逃生?
当然这一条法律规定了,发现直接危险之后,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其中还有一个采取紧急措施。
当然安全生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不行,需要结合立法精神来理解行使紧急避险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理解这一条,可以结合《刑法》二十一条来理解,行使紧急避险最大的特点是保护较大合法利益。
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飞机上只有飞行员自己,能够保护自己的生命就是较大的合法利益,比如战斗机训练时坠落时保护好自己就是胜利。然而如果民航客机,乘客很多,只保护飞行员自己就不符合这种原则了,就不能丢下一客机的乘客独自逃生。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