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用25号:变更羁押期限之身份不明不计算/查清身份开始计算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制用第25号
变更羁押期限配套文书之二
身份不明不计算
查清身份开始计算
作者:赵恒裕
【文书说明】
【文书变更】根据《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两高一部2014.3.3)文件,身份不明应制作两次变更羁押期限通知,分别为不计算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故执法办案系统旧有《呈请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拘留期限报告书》不再适用,而应制作《呈请变更羁押期限报告书》。已根据2018版刑诉法对文书所涉法条予以修正。
【身份不明】刑诉法第160条第2款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是指犯罪嫌疑人谎报或者不报姓名、住址,而侦查机关难以查证,对其身份无法确定的案件。
【仅限捕后】2020年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0条(原第126条)已经删除“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嫌身份不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按自报身份提请批准逮捕,刑事拘留羁押期间不得对其“不计算”羁押期限。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不计算/开始计算”羁押期限仅适用于逮捕后羁押期间。
【参考样式】
自制文书《呈请变更羁押期限报告书-身份不明/查清身份》
两高一部文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制用要点】
【系统文书】办案请使用系统文书,本模板仅供参考填写内容。
【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签收盖印】2014版文书无看守所签收栏,实务中应注意在第一联空白处应由看守所受领文书人员签收姓名、日期并加盖印章。
【变更原因】公安机关变更原因、法律依据填写如下:
7.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8.查清身份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