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
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个编,它也是世界上比较少的有人格权编的民法典,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权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分别和保护方式,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的人格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二是姓名权和名称权,名称权主要是指法人,三是肖像权,四是名誉权和荣誉权,五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增加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人格权编的主要亮点:
亮点1:明确要预防性骚扰,明确了政府机关、企业和学校的责任,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考虑到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本款仅对性骚扰规定了一般性的构成要件,但未对何为性骚扰作具体的界定,这些可以留给特别法和司法实践处理。在实践中,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性骚扰情形较多,此种性骚扰并非只能发生于工作场所,也可能发生在工作场所之外,行为方式也是多样的,比较典型的方式,例如,利用职务、从属关系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他人施加压力,向他人索取性服务,或者以录用、晋升、奖励等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诱使他人提供性方面的回报。因此,本条第2款针对此种情形,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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