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联合体应当何时成立?
【案情】
2018年10月,某政府投资工程网上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公告显示,联合体投标的,须上传联合体授权委托书才能由牵头人网上下载招标文件,A公司认为该项规定不合理,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该异议是否成立,招标行业大伽观点不一,现分享出来也请大家共同参与探讨!
正方观点
异议不成立。
理由1: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联合体应当是在下载(购买)招标文件时就成立,否则你就是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你联合体都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又如何能投标?
支持该观点的人还找来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示范文本中的规定来加以佐证: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 时 分至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有专家认为,你如果不是在下载文件前成立联合体,又如何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来完成招标文件的下载?
理由2:
有专家认为,法不禁止即可为,要求提交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反方观点
异议成立。提交联合体授权委托书相当于要求组建联合体必须在下载招标文件之前,这不利于竞争。
理由1:提前组建联合体不利于增强竞争。有专家认为,招标公告尽管已经有了投标人资格条件,但资格条件仅决定是否被否决,而决定投标人是否中标的是其报价、技术方案等详细评审因素,当潜在投标人下载(购买)招标文件,通读评标办法后,方才能正确的做出是否组建联合体,与谁组建联合体更能提高中标概率等,而强强联合本身就是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本意之所在,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竞争。
理由2:提前组建联合体易导致竞争过渡。当招标人要求提前组建联合体时,潜在投标人在没有下载招标文件情况下,为提升中标机率,不得已只能是尽可能选择条件更高的组建联合体。但不得不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招标人而言,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当每个联合体都是最高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时,必然造成过渡竞争,过渡竞争的后果最终也会由招标人买单。
理由3:购买文件后仍可更换让提前组建毫无意义。有专家认为即使按招标公告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后,联合体仍能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更换联合体成员(招标文件不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因为法律只规定了资格预审通过后的联合体成员发生增减变化的投标无效。
理由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版要求由联合体牵头成员才能下载是基于公路工程会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公开招标文件中的评办法。因此潜在投标人完全可以根据该公开信息决定是否组建联合体,即可以提前组建的前提是基于信息公开。
附:交通部24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来源: 倪剑龙 龙哥讲招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我方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分享,不构成任何建议及观点。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不承担不当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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