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指引】故意毁坏财物罪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成立本罪。此外,故意毁坏刑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而不按本罪处理,如破坏火车、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的,成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进行破坏性采矿的,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破坏性采矿罪。【ZW(】 齐文远:《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3页。】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毁坏财物的,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但过失毁坏特定财物,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如过失毁坏文物,则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传统刑法一般认为,毁坏就是对财物实施外力从而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或者减少。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也呈多样化发展,因此需要重新厘清对“毁坏”行为的认定。
关于“毁坏”行为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第一,物质毁损说,是指把财物完全破坏掉,使其完全失去价值和使用价值,或是把财物部分毁坏,丧失部分使用价值和价值;【注: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3页。】第二,有形侵害说,是指通过改变公私财物自然形态的方式,来消灭财物的形体或者减少财物的价值效用;【注:陈明华:《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3页。】第三,效用侵害说,又分为一般的效用侵害说和本来的用法侵害说。一般的效用侵害说认为,有损财物效用的一切行为,都是毁坏;本来的用法侵害说认为,毁坏是指物质性地损害财物的全体或者一部分,或者使财物达到不能遵从其本来的用法进行使用的状态。【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25~1026页。】相较之下,一般的效用侵害说较为合理,也是目前的通说。
“毁坏”包括毁灭与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些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注:何帆:《刑法注释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675页。】毁坏财物的行为认定不应局限于物理毁坏,而应包括使财物的效用减少或丧失的一切行为。从手段上而言,主要包括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与对财物行使无形力两种情形;从毁坏后果上而言,则包括造成财物的直接毁坏与致使财物功能或效用减少或丧失两种情形。典型的毁坏方式如烧毁、撕毁、冲毁、砸毁等物理上直观性的毁坏,非典型的毁坏方式如放走他人笼中的鸟、在他人的字画上涂鸦、对他人的汽车喷漆等,这些方式虽然没有从物理上直接毁坏财物,但是破坏了财物的效用,因此也属于毁坏财物的行为。
【取证指引】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多样性呈上升趋势,因此其取证也更加复杂。收集本罪的证据,应当围绕“以毁坏为目的+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财物毁灭或损坏+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展开。
  (一)主体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中有关“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及其犯罪目的、动机等方面的证据。主观目的的不同是区别本罪与盗窃罪等罪名的重要依据,因此本罪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尤为重要。在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是故意毁坏而非过失毁坏财物的证据
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因此此类证据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证实其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犯意起意的过程、有无策划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其与被害人的关系,事先有无预谋,事后有无补救行为等。
(2)被害人陈述,可证实其与行为人的关系、有无矛盾纠纷,行为人在实施毁坏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表现及损害后果等,以反映其主观故意。
(3)目击证人证言,可证实其在案发现场看到、听到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一切情况,侧面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4)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按策划的内容准备了工具等内容,从而证明其主观故意。
2.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毁坏目的而非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一般而言,以毁坏为目的控制他人财物成立本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他人财物,则成立盗窃、诈骗、侵占等其他犯罪,因此此类证据主要是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除了可通过上述证据证明之外,还应当结合客观方面的有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笔录等言词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现场情况,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作案手段,行为人犯罪前后有何表现,毁坏财物的经过,被毁坏财物的特征、种类与数量,财物受损程度等情况;
(2)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痕迹、现场照片等证据,可证明作案现场情况;
(3)相关鉴定意见,如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可证实是否为行为人或被害人现场遗留,血型、DNA鉴定意见可证实现场遗留的血迹、毛发等是否为行为人的。
2.证明行为人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
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主要通过估价鉴定意见来确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对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则主要通过行为人实施毁坏行为的手段、方式、作案工具、毁坏对象、毁坏后果等方面予以认定。
若要认定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还应查明其成员人数、成员是否固定、哪些是首要分子、是否经常聚集在一定区域内组织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是否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产经济秩序等情况,对此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知情者或当地居民证言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践中,许多行为人为了毁坏某一特定财物,采取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区分本罪与这些罪名的关键是行为后果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对此应当注意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录像、相关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明以下两方面内容:首先,证明行为人实施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主观真实目的;其次,证明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及其后果的认知程度、心理态度等。【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91~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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