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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